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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没有这个行为就不是诈骗罪而是盗窃罪

发布时间:

2025-03-15 11:36

  

  被告人葛某某,男,1963 年 12 月 14 日出生,农人。2012 年 1 月 6 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被告人姜某,男,1986 年 7 月 26 日出生,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 年 6 月 20 日出生,农人,2012 年 1 月 6 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人平易近查察院以被告人葛某某、姜某、张某某犯盗窃罪,向德清县提起公诉。葛某某对公诉机关的犯罪现实、定性均无。姜某、张某某及其人对公诉机关的犯罪现实均无,但均对定性提出,认为姜某、张某某的行为不形成盗窃罪,而应形成诈骗罪。1。 被告人葛某某、姜某正在德清恒运纺织无限公司收购碎布料期间,经事先筹议,采用事先偷偷正在运输车辆上拆入 1。5 吨沉的石头,同林一路给 “空车” 过磅,随后偷偷把石头卸掉才去拆载碎布料。再同林一路满载车辆过磅,然后按照两次过磅成果计较车上碎布料分量,再和林进行现金买卖的方式,正在林没有察觉的环境下,每次买卖均从德清恒运纺织无限公司额外多运走 1。5 吨碎布料。自 2011 年 4 月至 2011 年 8 月,葛某某、姜某采用上述方式,先后 7 次骗得碎布料共计 1O。5 吨,共计价值人平易近币(以下币种同)5。25 万元。2。 葛某某、姜某、张某某经事先筹议,采用事先偷偷正在运输车辆上拆入 2 吨沉的水,同林一路给 “空车” 过磅之后又偷偷把水放掉才去拆载碎布料,再同林一路给满载车辆过磅,然后按照两次过磅成果计较车上碎布料分量,再和被害人林进行现金买卖的方式,正在林没有察觉的环境下,每次买卖均从德清恒运纺织无限公司额外多运走 2 吨碎布料。自 2011 年 8 月至 2011 年 9 月,先后两次骗得碎布料共计 4 吨,共计价值 1。96 万元。德清县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姜某、张某某结伙,以不法拥有为目标,虚构现实、坦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形成诈骗罪。此中葛某某、姜某诈骗数额庞大,张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公诉机关的犯罪现实成立,但的有误,法院予以更正。姜某、张某某的人所提本案犯罪现实该当形成诈骗罪,不形成盗窃罪的看法予以采纳。葛某某、姜某、张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照实供述本人的,且葛某某、姜某别离退出赃款 27000 元、40000 元,能够酌情从轻惩罚。据此,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之,德清县判决如下:正在买卖过程中,行为人采纳奥秘的手段,以致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的实正在分量发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若何定性?(一)正在买卖过程中,行为人采纳奥秘的手段,以致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的实正在分量发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形成诈骗类犯罪盗窃罪取诈骗罪是常见的两种犯罪,正在一般环境下不会发生混合。可是,跟着犯罪方式、犯罪手段的翻新,正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行为报酬了达到不法拥有他人财物的目标,会交互采用取奥秘窃取等多种手段取方式。本案便是如斯,三被告人通过奥秘添加 “空车” 自沉,进而车载碎布料实正在分量的体例,让被害人 “志愿” 多处分其碎布料,正在这一过程中盗窃取诈骗行为订交织正在一路。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三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定性次要存正在以下两种看法:一种看法(即公诉机关看法)认为,被害人对于被告人从该厂多拉走碎布料一直是不知情的,也没有对其所有权进行处分,被告人系正在被害人不知情的环境下奥秘窃取碎布料,该当以盗窃罪惩罚。另一种看法认为,本案的犯罪对象是碎布料,虽然被告人以事先正在空车上拆载石块、水的手段以添加 “空车” 自沉,正在拆载碎布料前再卸掉的行为是奥秘进行的。但该行为目标是实施欺诈,使被害人对一车碎布料的实正在分量发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该当以诈骗罪惩罚。对于盗窃取诈骗行为订交织的景象,按照过去的支流概念,就是以取财的决定性手段是什么来定性。若是决定性手段是骗就是诈骗,反之就是盗窃。这种概念从理论上看似通俗易懂,可是难以合用于实践中一些复杂景象。由于取财手段的决定性大小正在复杂案件中本身就很难被量化,两头存正在很大的弹性空间,并且完全以此来定性,容易根据起决定性感化的事前取过后奥秘行为来定性,从而了定案的逻辑根本。为此,正在对这些案件进行认按时,需要进一步阐发两罪客不雅行为的逻辑布局,并从中去寻找谜底,此中,盗窃罪的逻辑布局能够表述为:窃取财物一被害人得到对财物的无效节制一取得财物;而诈骗罪的行为逻辑布局能够表述为:实施了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一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一行为人取得财物。由此能够看出,两罪的素质区别正在于被害人针对财物能否存正在处分行为。正在我国刑论取实务界,虽然曾经认识四处分行为的有无系认定诈骗罪的环节所正在,可是针对处分行为的形成特别是处分认识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家喻户晓,处分财富行为系一种平易近事法令行为,由客不雅行为和意义暗示两部门形成。这就要求正在认定处分行为时,要从客不雅相同一的准绳。除了从客不雅上阐发有无 “交付” 行为,还要从客不雅上阐发者对所交付的财富能否存正在有认识以及认识到何种程度。被害人认识的内容不只包罗上当财物的品种、名称、数量、颜色等外不雅物理特征,还包罗财物的性质、质量、分量、价值等内正在属性。有概念认为,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要求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必需有全面、完整、清晰的认识,不然就没有处分认识,不克不及认定为处分行为。上述说法貌似很有事理,现实上是对诈骗罪中处分认识这一概念的。究其缘由,正在于诈骗罪中的行为人都要实施虚构现实、坦白的行为,被害人城市陷人必然的认识错误,进而做出带有瑕疵的处分行为。正在这种环境下,要求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外正在特征取内正在属性均有准确的认识明显是不切现实的。基于这一考虑,接下来的问题是,被害人对所处分的财物需要达到何种认识程度,方能成立“处分行为”? 我们认为,被害人至多需要认识到所处分财物的品种、名称等外不雅物理特征,即晓得本人是正在对什么工具进行处分。当被害人对本人所处分财物的上述物理外不雅存正在认识时,虽然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而对财物的质量、仍然不影响处分认识的成立,成立诈骗罪;反之,若是行为人世接针对财物本身采纳奥秘手段,使者对所转移财富的外不雅物理特征亦没有认识,即不晓得本人处分的是何种财物以至不晓得曾经处分了本人的财物。因为不存正在处分认识,故不成立诈骗罪,而该当以盗窃罪论处。以此为分类尺度,司法实践中次要存正在以下两种景象:一是当被害人晓得交付的财物是甲财物,而且现实付简直实是甲财物时,虽然采纳手段坦白了财物的现实价值等内正在属性,但被害人对所交付财物的品种、名称等外不雅物理特征并没有发生认识错误,故不影响处分行为的认定。例如,犯为人通过手段使被害人对其所持珍贵字画的发生了错误认识,将实正在的字画当成假货低价转卖给行为人。正在这种环境下,被害人虽然对字画的属性及由此决定的价钱发生了错误认识,但对字画的物理外不雅本身并没有发生错误认识,晓得本人正在卖字画,此时的交付行为仍然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二是行为人采用奥秘 “调包” 或者其他荫蔽方式,使被害人对本人所交付财物的品种、名称等物理外不雅都没有认识到,即不晓得本人对某财物进行了处分,此时被害人不存正在处分认识,故不克不及认定其实施了处分行为。例如,正在商场 “调包案” 中,行为人将包拆内的普互市品换成贵沉商品,收银员不知情按照普互市品收了较低的价钱。从概况上看,是收银员本人将贵沉商品交给了行为人,具有 “志愿交付” 的行为。可是,收银员并不清晰普互市品包拆袋内有贵沉物品,其对于该贵沉物品连最根基的物理外不雅都不存正在认识,当然也就谈不上实施了处分行为。现实上,行为人系采用坦白现实的方式做掩饰,乘机窃取他人财物,当其将贵沉物品奥秘放进普互市品包拆内时,就曾经形成了盗窃罪,该当以盗窃罪论处。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葛某某、姜某、张某某采用事先偷偷正在运输车辆上拆入石头、水,正在 “空车” 过磅之后偷偷把石头、水卸掉去拆载碎布料,再满载车辆过磅,然后按照两次过磅成果计较车上碎布料分量的方式,正在被害公司工做人员林不知情的环境下额外多运走价值数万元的碎布料。正在上述过程中,合适处分财富行为的客不雅要求,正在这一点上不存正在争议。问题正在于,被害人对于多交付的碎布料正在客不雅上能否存正在处分认识? 若是存正在,则为诈骗,反之则为盗窃。本案行为人采纳一种奥秘的手段,该行为间接针对的是 “空车” 分量,所改变的只是计量尺度,使被害人对车载碎布料的分量发生错误认识,进而做出了处分决定。因为行为人的奥秘行为并非间接针对碎布料进行,即并没有将碎布料进行奥秘藏匿,被害人也并没有因而而对车上碎布料的物理外不雅发生错误认识,故被告人的行为合适诈骗罪的形成布局特征。当然。本案被告人采用的 “骗称” 手段,系一种动做诈骗,它区别于凡是所见的言词诈骗。但无论是动做诈骗仍是言词诈骗,行为人都是采用虚构现实或者坦白的方式,使财物所有人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处分行为,因此形成诈骗罪。换一种景象,假设车载碎布料不需要称沉,而是以整车为计量单元,那么,若是行为人正在车厢之外设置夹层并正在此中奥秘藏匿碎布料,因为被害人对于车内夹层中的碎布料正在物理外不雅上缺乏最根基的认识,对该部门碎布料被害人不存正在处分认识,则不克不及认定为诈骗,而该当认定为盗窃罪。(二)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需充实操纵合同的签定取履行来骗取财物,本案行为人系采用其他诈骗方式骗取对方财物,该当以诈骗罪论处诈骗罪取合同诈骗罪次要的区别正在于所的客体分歧,由此带来客不雅方面的行为体例也分歧。此中,诈骗罪于财富罪这一类之下,可见诈骗罪旨正在的法益是财富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正在社会从义市场经济次序罪中的市场次序罪这一类之中,次要的法益是市场次序。因为合同是市场经济勾当的一项主要内容,是人们进行经济勾当赖于信赖的根本,操纵合同进行诈骗,势必市场次序,进而需要以合同诈骗论处。这就要求合同诈骗罪正在客不雅行为上,必需是正在市场买卖勾当中操纵合同的签定、履行来骗取他人财物。对此,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了合同诈骗罪的几种常见行为体例:(1)以虚构的单元或者冒用他人表面签定合同的;(2)以伪制、变制、做废的单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的;(3)没有现实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门履行合同的方式,对方当事人继续签定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色、货款、预付款或者财富后窜匿的;(5)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由上可见,行为人恰是操纵合同这种对两边当事人具有束缚力的形式,居心市场经济巾的诚笃信用准绳,来达到不法拥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标。也就是说,操纵合同便是其诈骗行为。反之,虽然行为人取对方签定了合同,但若是其获得财物并没有益用合同,而是采用其他虚构现实、坦白的体例,同样,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也并非基于合同,而是合同以外的其他要素,那么,该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仅仅是他人的财富所有权,应间接以通俗诈骗罪认定即可。本案中便是如斯,罪准备到犯罪实施整个过程,三被告人均没有益用合同来实施诈骗的客不雅居心取行为:一方面,从客不雅方面看,三被告人自始至终都没有益用合同的签定取履行来骗取对方财物的居心。虽然合同诈骗罪中的 “合同” 包罗口头合同正在内,可是一般来说,行为人若是想操纵合同来进行诈骗,凡是会取对方签定正式的书面合同,以此来获取对方的信赖,进而骗取对方的财物。然而,本案被告人取纺织公司并没有签定形式上更有束缚力的书面合同,正在买卖时采纳的是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即钱货两清的体例,合同的签定取否正在本案中并不主要。另一方面,从骗取财物的次要体例来看,三被告人并没有益用合同的签定、履行来实施诈骗,而是采用合同之外的其他诈骗方式,即正在碎布料称沉过程中,通过事先正在空车上拆载石块、水以添加 “空车” 自沉,正在拆载碎布料前再卸掉,使被害人对一车碎布料的实正在分量发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手段进行的。综上,本案三被告人并没有益用合同来实施诈骗的居心取行为,故法院对三被告人以诈骗罪惩罚是准确的。前往搜狐,查看更多!